中国政法大学海报-中国政法大学社团联合会的组织条例
华东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还有西南政法大学,这三所学校那所好??

我猜测是中国政法。。我是华政的,个人觉得华政的文艺活动做得不是一般的差!!!高中的时候学校的大型活动可谓是做得如火如荼,来到华政一看,尼玛,竟然有这样文艺活气息不浓厚的学校!!!不是一般的土。。。- -其他校友不要喷我。。。华政的社团活动文艺活动的宣传度完全不够!连广播都没有的,就靠贴几张小海报怎么能提升宣传力度?我怀疑连校广播站都没有。。我感觉整个学校还是不够团结的样子,没有那种大型狂欢的感觉,社团也就顾着自己,主要是社团好多活动还只是领导级别的学生参加的,他们high他们的,以为自己做得很好了,有谁体会过社团内的其他成员?
华政学术氛围不错吧,最近这几届人学习情绪高涨。。华政司考通过率真的高!!!!不过司考这种东西 - -死读书吧!你会过的!
我觉得中国政法的位置比较好,将来就业可能也前景宽阔一点,(不过我最喜欢的还是上海)西南政法我是不喜欢它的地理位置。。。。
中国政法大学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处罚条例

(2007年6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第四次理事大会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的管理,规范学生社团的行为,促进学生社团更好地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会”)登记注册的所有学生社团。
第三条本条例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
第四条本条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新社团的成立应严格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管理办法》进行,否则视该社团为非法社团,予以取缔并公示一周。
第六条新社团应及时将社团各类材料提交社联会存档备案,不能及时上交材料的,应向社联会相关部门说明情况,没有及时提交材料且未说明情况的,社联会将给予其内部通报批评处分。
第七条各社团负责人须在每个新学期开学两星期内到社联会进行登记注册,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不能及时上交材料的,应向社联会相关部门说明情况。社团拒不履行上述规定的,社联会将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处分下达后一周后仍未到社联会登记注册且未说明情况的,社联会将注销该社团。 第八条各社团学年初招新须在社联会领导下统一进行,擅自招新的社团将在年终评优时扣除该社团相应分数。
第九条社团如有需要中途进行招新时,应向社联会提交招新申请,未提交招新申请而擅自招新的,给予该社团内部通报批评的处分。
第十条社团换届应按照换届的相关规定进行。未提交相关材料的,其换届申请不予通过;擅自换届或在换届过程中违规的社团,其换届结果无效,责令其重新换届,情节严重的在全校范围内给予其通报批评的处分。 第十一条对于每学期活动数量少于两次的社团,社联会将取消其社团资格、予以注销(接受其他处分期间除外)。
第十二条社团申请活动时必须遵循活动审批流程,否则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社团申请活动时,活动申请栏各项信息虚填、漏填或变更后未及时反馈社联会的,给予口头批评。
第十四条社团申请赞助类的活动,虚报或隐瞒赞助金额的,取消该社团该学年申请校团委活动资金支持的资格。
第十五条社团未经社联会批准擅自举行或超出其申请范围开展活动的,给予口头批评,情节严重的在全校范围内给予其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十六条社团应及时上交社联会要求上交的日常活动相关材料,如档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不能及时上交材料的,应向社联会相关部门说明情况,逾期未交且未说明情况的,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处分,通报一周后仍然不交且未说明情况的将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社团规避社联会程序,或者未经社联会相关部门同意,直接到校团委或其他校级机构申请活动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未到社联会申请而事后也未到社联会补充登记的,对该活动负责人给与内部批评的处罚。
第十八条社团违反校团委和社联会其他相关规定的,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当年年终评优资格,情节较轻者,年终评优时予以减分。 第十九条社团举办的活动或宣传内容不健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令社团更换社团负责人,并视其影响大小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社团制作海报须提前三天向社联会申请,并按照社联会的有关规定办理,擅自在社联会制作海报的社团,一月内禁止其在社联会制作海报。
第二十一条社团在制作海报的过程中,须节约颜料、纸张,爱护画笔、调色盘等工具,海报制作完毕后须整理好相应物品,保持物品摆放为原状。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社团,两周内禁止其在社联会制作海报,并给予其内部批评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社团使用海报栏须提前向社联会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之后方可张贴海报。未经批准擅自张贴海报,以及海报张贴不规范的社团在此后的一个月内禁止其使用海报栏。
第二十三条有办公室的社团应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办公地点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对其办公室进行管理,否则,社联会将根据《社团办公地点安全卫生检查评分标准》扣除其安全卫生得分,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据不服从者给予社团内部通报批评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社团举行活动时应维持现场秩序,活动后应负责活动场地的清洁,否则社联会将视具体情况和影响大小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社团更名应按照更名的相关规定进行,未提交相关材料的,其申请不予通过,擅自更名的社团,结果无效,并给予该社团内部批评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被社联会强制注销的社团三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成立,其负责人不再具有申请成立其它社团的资格,且不予签发社团负责人任职证明。
第二十七条需要注销社团的须按照程序向社联会提出申请,不予申请而自行注销的社团的,将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全校通报批评的处分,不予签发社团负责人任职证明。 第二十八条社团收取会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社团会费和经费的数额须上报社联会,社联会将给予公示,对于乱收会费以及隐匿金额不报、虚报金额的社团将中止其日常的活动,取消其下学年招新的资格,并视其具体情节和影响大小,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九条社团负责人无故缺席社联会各次分会和理事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取消该负责人年终评选优秀社团负责人资格;社团负责人无故迟到各次分会和理事会以及其他会议的,给予内部批评的处罚。
第 三十 条其他社团借用社联会物品须得到社联会批准并在物品借用登记本上登记,对于违反此项规定的社团社联会在一个月内将不再向其借出物品. 第三十一条社联会监察部按照本条例对各社团实行加减分制度,作为社团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相应规章制度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共青团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零零七年六月
中国政法大学社团联合会的组织条例

(2008年4月23日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的服务、监督和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依法治会,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团联合会全称为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接受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的指导,是学生社团进行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团联合会为狭义上社团联合会,即广义上社团联合会的执行机构,包括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和各职能部门。
第四条社团联合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实行依法治会。 第五条社团联合会行使《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社团联合会由主席、副主席、各部正副部长、正副主任、干事组成。
第七条社团联合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社团联合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部门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
第八条社团联合会会议分为部长例会和各部门例会。
部长例会由主席团、各职能部门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组成。
各部门例会由各部门部长、副部长、副主任、干事组成。
主席召集和主持部长例会,各职能部门部长、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本部门例会。
第九条社团联合会职能部门的组建、变更和撤销经社团联合会主席提出,并提交本组织条例的修改案,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条社团联合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立临时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五到六名。
第十二条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为社团联合会最高决策机构,各职能部门工作中的计划、重大决定、财务支出,应向主席团请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三条社团联合会主席领导社团联合会工作,行使《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一)领导各职能部门遵守章程和履行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领导社团联合会下属各职能部门和机构的日常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社团管理、服务工作;
(三)作为社团联合会的象征,参与校内外学生组织交流活动;
(四)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领导各职能部门参与校园文化共建活动;
(五)任命社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正副部长、正副主任;
(六)颁布社团联合会的规章制度,公布社团联合会的决定、公告;
(七)向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议案;
(八)其他应当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副主席负责分管社团联合会某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分管社团联合会职能部门、分管社团联合会社团分会,可以根据授权代表社团联合会参加对外活动以及处理其他经过授权的社团联合会事务。 第十五条社团联合会设立办公室、服务部、监察部、活动部、调研部、公关部、人力资源部、宣传中心、志愿服务中心等九个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社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能,进行人事配置。
第十七条临时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其职能,临时工作委员会在其职能范围内工作。
第十八条各职能部门在明确部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应当相互协调,通力合作,提高社团联合会工作效率。
第一节 部门职能
第十九条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能:
(一)办公室日常值班工作;
(二)办公室物品管理;
(三)办公用品采购;
(四)社团联合会档案管理;
(五)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
(六)海报栏借用使用管理;
(七)其他应当由办公室履行的职能。
第二十条服务部履行下列职能:
(一)社团活动审批;
(二)社团活动场所的借用(包括教室、学术报告厅、礼堂等的借用);
(三)社团活动宣传的申请(包括横幅、橱窗、展台等的申请);
(四)社团活动的统计工作;
(五)处理社团的其他申请;
(六)其他应当由服务部履行的职能。
第二十一条监察部履行下列职能:
(一)监督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的实施;
(二)新学期社团注册管理;
(三)社团活动监察;
(四)社团成立、换届、更名、闭会与注销管理;
(五)社团办公室卫生检查;
(六)社团考察、评定与评优;
(七)调查处理社团或个人反映的相关问题;
(八)处罚社团或个人的违规行为;
(九)其他应当由监察部履行的职能。
第二十二条活动部履行下列职能:
(一)服务和引导社团举办大型活动;
(二)策划和组织社团联合会的大型活动;
(三)社团联合会项目化管理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活动部履行的职能。
第二十三条调研部履行下列职能:
(一)开展针对社团的调研工作;
(二)通过调研为社团联合会的决策提供依据;
(三)校内外优秀社团人物的访谈;
(四)收集整理校内外各学生组织和社团的联络资料;
(五)其他应当由调研部履行的职能。
第二十四条公关部履行下列职能:
(一)负责社团相关活动的礼仪工作;
(二)负责社团联合会的外联工作;
(三)其他应当由公关部履行的职能。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部履行下列职能:
(一)建立社团联合会人事档案;
(二)编写人力资源培训手册,组织人力资源培训;
(三)监听各职能部门例会;
(四)组织社团联合会内部交流活动;
(五)社团联合会人力资源绩效考核;
(六)为社团联合会大型活动进行人力资源调配;
(七)制作和颁发社团联合会干部和社团负责人任职证明;
(八)其他应当由人力资源部履行的职能。
第二十六条宣传中心分设新闻部、网络部和精灵部落。
新闻部履行下列职能:
(一)采集社团和社团联合会的新闻信息;
(二)撰写社团和社团联合会新闻稿;
(三)其他应当由新闻部履行的职能。
网络部履行下列职能:
(一)社团联合会网站的维护;
(二)社团联合会新闻的上传;
(三)多媒体音像的制作;
(四)其他应当由网络部履行的职能。
精灵部落履行下列职能:
(一)社团联合会宣传工作的策划;
(二)社团联合会海报的制作;
(三)其他应当由精灵部落履行的职能。
第二十七条志愿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能:
(一)举办志愿服务活动;
(二)为社团举行志愿活动提供服务;
(三)对社团举办志愿活动进行监督和认证;
(四)其他应当由志愿服务中心履行的职能。
第二节 人事编制
第二十八条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主席兼任,副主任一到四名,干事若干。
第二十九条宣传中心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三到六名,干事若干。
第 三十 条社团联合会其他职能部门各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到三名,干事若干。
第三十一条临时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到二名,委员若干。
第三十二条临时工作委员会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副主席兼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相关部门正副部长担任。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零零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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