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救灾救海报-红十字会有哪些救助
红十字标志的画法有什么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94号颁布日期:19960129实施日期:19960129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依照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红十字标志是白底红十字。第三条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除本办法规定的外,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红十字标志。第四条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二者不得混淆使用。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第六条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是指在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佩带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处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必须予以保护和尊重。第七条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不得在标志上添加任何内容。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用在旗帜上的,红十字不得触及旗帜的边缘;用在臂章上的,红十字应当置于臂章的中间部位;用在建筑物上的,红十字应当置于建筑物顶部的明显部位。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应当在尽可能远的地方或者不同的方向得以辨认;在夜间或者能见度低时,应当以灯光照明或者用发光物装饰。第八条在武装冲突中,下列人员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一)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二)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三)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外国红十字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四)军用的和民用的医务运输工具上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五)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内外的志愿救助团体人员和民用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第九条在武装冲突中,下列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处所、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一)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二)参加救助活动的红十字会;(三)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内外的志愿救助团体和医疗机构;(四)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际组织。第十条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由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部门签发的身份证明。第十一条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人员、处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和平时期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作为标记。第三章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第十二条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是指对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的标示。第十三条红十字作为标明性标志使用时,在红十字下方必须伴以红十字会的名称或者名称缩写,并不得将红十字置于建筑物顶部。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臂章;不履行职责时,可以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胸针或者胸章。第十四条下列人员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一)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二)红十字会会员;(三)红十字青少年会员。第十五条下列场所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一)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二)红十字会所属的医疗机构;(三)红十字会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场所。第十六条下列物品、运输工具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一)红十字会的徽章、奖章、证章;(二)红十字会的印刷品、宣传品;(三)红十字会的救灾、救护物资及运输工具。第十七条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由红十字会总会批准。第四章红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第十八条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一)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二)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三)药店、兽医站;(四)商品的包装;(五)公司的标志;(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七)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第五章罚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红十字会有权予以劝阻,并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一)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员、红十字青少年会员以外的人员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二)非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及其他场所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三)非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四)不属于红十字会的物品、运输工具等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五)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武装力量中的组织和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关红十字标志保护性使用的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公约和议定书。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红十字会标志是什么?

红十字会标志是红十字。
在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认可的189个国家红会中,有154个使用红十字作为其官方组织标识。白底红十字是1864年
日内瓦公约
所宣布的最初的保护性标志。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说法,红十字标志是
瑞士国旗
颜色的反转,这正式记录在1906年对公约的修订当中。
其他标志:
1、红新月
1876-1878年的
俄土战争
期间,
奥斯曼帝国
没有使用红十字而使用了红新月。1877年,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请求下,俄罗斯承诺完全尊重所有佩戴红新月标志的个人和设施的神圣性,之后奥斯曼政府也承诺尊重红十字标志。
这在实际上承认了两个标志同样有效,1929年日内瓦公约(第19条)进行修订时正式承认了红新月标志。
2、红水晶
由于关于
以色列
国家红会的争议以及其他一些辩论,各方多年来一直在讨论引入一个新增保护性标志的问题,红水晶是呼声最高的提议。修订日内瓦公约来通过一个新的保护性标志需要全部192个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一起参加外交会议。
瑞士政府于2005年12月5日至6日,举行了外交会议,通过了日内瓦公约的第三附加议定书,引入红水晶这个新增标志,与红十字和红新月具有同样的地位。
红十字会有哪些救助

红十字会有以下救助:
1、大病医疗救助: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等重特大疾病的贫困患者给予救助;
2、心理支持: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的精神伤害的弱势人群提供人道关怀和心理辅导;
3、生活救助: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人群提供救助,对生活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4、博爱援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及受灾地区开展民房和公共设施援建;
5、生计救助:对城乡贫困人群提供种植、养殖、加工等技能培训和项目支持;
6、福利事业:兴办康复、养老、医疗等非营利性实体,为孤老残疾等弱势群体提供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六)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七)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八)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九)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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